2005年1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移民法规,要求澳大利亚境内的雇主仅需负担持有长期商务签证(457签证)的员工在公立医院接受治疗的诊疗和住院费用(即医疗保险公司没有给付的部分以及根据澳洲国民健康保险协议无法由澳大利亚政府给付的部分)。
这项修订落实澳大利亚移民局在1994年7月1日公布的政策施行指导原则,要求457签证的持有人应尽量利用公立的医疗服务,而非私人的医疗资源。
基于这项修订案,有些聘请海外人士来澳大利亚工作的雇主和持有457签证的员工认为澳大利亚移民局已经不再要求员工购买全额的健康医疗保险,因而只愿意投保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即公立医院的住院医疗保险。如果持有457签证的员工是来自与澳大利亚签有国民医疗保险协议的国家,该员工在得知可以享受澳大利亚国民医疗保险后,也有可能考虑中止投保私人医疗保险。
对于聘请海外人士来澳洲工作的雇主以及受聘来澳大利亚工作的海外人士和其家庭成员,为了预防不可预料的医疗和健康问题,周全的私人医疗保险才能够提供最佳的保障。除此之外,雇主与应聘来澳工作的外籍人士最好也将双方在澳大利亚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责任归属以书面和约记载,避免未来劳资双方为谁应该支付医疗费用而发生纠纷。
发布人: 澳大利亚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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