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las公司手中的“法宝”专利技术专利号是5838906,是该公司1998年11月份获得,专利的内容是:“允许浏览器软件的用户访问和执行嵌入式应用程序对象的系统”。除了ActiveX外,Java的applet技术以及网景公司的插件技术也与此专利有“渊源”。Eolas公司的CEO、该专利技术的发明者迈克尔也承认,这一专利覆盖了市场上的数种技术。但Sun和网景并没有成为本案的被告,而微软作了“冤大头”。
Eolas公司称微软公司的多种软件产品侵犯了其专利,要求法庭禁止微软公司生产和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其中包括Windows 95之后的Windows操作系统以及其中捆绑的IE浏览器。
对于Eolas公司这种带有明显“讹诈”倾向的“无理要求”,微软曾给予坚决回绝。并表示,微软已经开发出了被称为ActiveX的技术,该技术能够使Web网站的内容根据从服务器或数据库传送到浏览器上的信息动态地发生变化,并已经获得了专利。并以此要求法庭发布一个即时裁定,裁定Eolas公司的专利无效,但这一要求遭到了拒绝。
2004年2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作出一项有利于微软方面的初步裁决:Eolas公司指责微软IE侵权案中涉及的专利无效。这一结果曾让微软一度欢欣鼓舞,因为这一结果有可能使其避免支付高额的侵权罚款,并可能避免重写其部分IE浏览器代码。互联网标准化组织W3C论坛在这一官司上也站在微软一边。该组织认为,一旦微软输掉官司,将有数以百万计的网页受到影响。
面对这一初步裁决,法律专家予以了Eolas公司更多的同情,果不其然,一年之后,判决结果竟完全相反。
侵权既成事实,微软又在罚金上做起文章。在法庭文件中微软辩称,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5.21亿美元收入有64%来自于海外销售的电脑,这些电脑都是在海外生产、销售并完全在当地使用,所以不应纳入赔偿计算。对于这一理论,英特尔、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都予以强烈支持。
不过,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显然并不买这些老大们的帐。2005年3月2日法院判决,在海外销售的电脑安装的微软软件仍然受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因为其软件复制的源头来自美国。对于微软的辩解,4月3日,上诉法院再次维持了此前的决定,强制性要求微软支付海外软件销售给对方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虽然,5.21亿美元对于微软这样的大公司来说不算什么大数目,但面对越来越多的法律烦恼,微软显然不能放弃每一次反败为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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