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有三种主要经商方式:
□个体经营﹔
□合伙经营﹔
□公司经营。
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者拥有生意之全部资产,并必需全权负责生意风险和债务责任。个体经营者的责任与其它方式经营者类似。
合伙经营
合伙经营表示多名经营者以赚取利润为目标共同营运生意。你可以按照《1908年合伙法》(Partnership Act 1908)规定与他人建立普通或特殊合伙关系.
公司
《1993年公司法》
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1993)提供个人或团体在新西兰成立和经营公司之基本法则。任何人都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申请注册一家公司。
成立公司的条件
□公司必须拥有:
一个注册的名称﹔一股或多股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或无限责任之一名或多名股东﹔一名或多名董事。
□公司可选择制定一份章程。在某些情况下,章程可修改法律规定来符合该公司需 求。
□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一个与股东分离的个体,除非从注册处被取消,否则该公司将永久存在。
□按照《1993年财务报告法》(Financial Reporting Act 1993)的规定,只有“报告实体”的公司需要准备并登记财务声明。报告实体意指发股人、海外公司、子公司或者至少有一个子公司的公司。拥有45万新元资产或营业额超过1百万新元的公司 也必须提出财务声明。
□上市公司、海外拥有或海外控制的公司必须接受独立的审计人员审计。而这些审计人员必须是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或海外其它经批准之同等性质机构会员。
□新西兰对资金流动只有少许限制。
□除非另有协议,个人不必对公司所签之合同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澳新经贸关系促进协议》(ANZCERTA)的规定,公司可以进入澳大利亚上市交易,但仍有某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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