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3月2日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这是国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展开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动。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有期徒刑,高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不少学者、人大代表呼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标准。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近10年逾400份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决文书发现,在刑罚方面,将收买被拐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因而刑罚较重的案件不占主流地位,绝大部分判决仅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进行定罪处罚,量刑普遍偏低,且缓刑的适用率较高,约占7成。
资料图。根据我国《刑法》,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目前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对于此类案件中收买方量刑偏低,或者缓刑率较高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指出,这是司法案例中客观存在的现状,“出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考虑,另外还有避免打击面过大,避免解救过程中出现的暴力阻碍,这可能都是立法和执法者的一些考量因素。”
也有学者指出,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但应全面评价,因为收买之后大概率伴随的犯罪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例如收买妇女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刑至死刑;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罪论最高刑也可至死刑。
另一方面,北京师范大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向记者表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作为拐卖行为的对合行为,收买行为在客观上极大地助长了拐卖犯罪的发生。因此,借“重典”的方式,配置较高的法定刑,既可以实现对部分公民错误婚嫁观念的纠正,也有助于司法机关重视对收买行为的打击。
(一)
数据:对收买方量刑偏低,400余份判决书中缓刑占7成
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为关键词,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432份刑事案件判决书。2014年到2021年分别是30、34、49、72、95、63、62和11份,涉及全国24个省区市,涉及浙江、安徽、山东、河南、云南等省的分别超过20份,其中安徽最多,达到119份。
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记者梳理这些判决书时注意到,大部分案件对于收买方的刑罚较低,在一年或一年以内,出现缓刑的情况占大多数,涉及文书310份,约占71.7%。
如(2020)皖16刑终384号文书显示,被告人曹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院做出的解释称,“(被告人)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曹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收买方量刑普遍偏低,或者缓刑率很高,是司法案例中客观存在的现状,“出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考虑,另外还有避免打击面过大,避免解救过程中出现的暴力阻碍,这可能都是立法和执法者的一些考量因素。”
受害妇女在被拐卖和收买后,若出现反抗意识,对方往往会对其会施加强奸、非法拘禁、虐待等一系列非法行径。这一现象在判决书中也有体现,也就是“数罪并罚”的案例,涉及判决书148份,占总数的34%。根据罪名的不同,对收买方最后的量刑增加幅度,也有高有低。
这些判决书中,非法拘禁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涉及13份,合并决定执行刑期往往超过1年。如(2019)皖1221刑初645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韦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资料图。有专家指出,对收买方量刑普遍偏低,或者缓刑率很高,是司法案例中客观存在的现状。
涉及强奸罪的有26份,多数收买方被判处强奸罪后,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后的量刑超过三年。如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有关赵某某、郭某某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出现强迫卖淫罪的情况共8份,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数罪并罚后的量刑超过五年的情况较多。如(2016)浙刑终420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一案,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存在组织卖淫罪的文书有5份,最高刑罚可达到无期徒刑。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某、吴某某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先后从他人处收买了被拐骗的5名少女,采用言语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等手段,迫使卖淫,从中牟利。二审以组织卖淫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无期徒刑。
(二)
争论:“收买罪”与后续犯罪是否综合评价为重罪?
数罪并罚,让收买方量刑有了明显增加,甚至达到了无期徒刑,这也是部分专家提出“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后发生的其他犯罪综合评价为重罪”的依据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在2月7日发文表示,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3年的基本刑,但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因此,如果全面地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不能仅仅着眼于《刑法》第241条第1款本身,片面地评价为一个“轻罪”,而要结合第241条的全部条款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
车浩指出,刑法第241条不只有第1款,它总共包括了6款,例如:
第2款规定,收买妇女后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而强奸罪最高刑可以到死刑;
第3款规定,收买妇女后拘禁或者伤害的,按非法拘禁罪或伤害罪论处,两罪最高刑分别可以到15年和死刑;
第4款规定,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应当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论处;
第5款规定,收买后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罪论,最高刑可以到死刑。
另一方面,也有专家对此持不同观点。
北京师范大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曾主持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疑难问题的调研”。在他看来,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后发生的其他犯罪综合评价为重罪的观点缺乏实践数据支持,仅为“闭门造车式的逻辑推演结果”。
王志祥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实践中,将收买被拐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进行数罪并罚的案件不占主流地位,绝大部分判决仅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进行定罪处罚,且缓刑的适用率较高。
王志祥还指出,综合评价为重罪的观点忽略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形的存在,该观点所强调的后续发生的重罪仅可能多发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情形之中,而在收买被拐卖儿童情形中却并不常见。
“实际上,单单收买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妇女、儿童人格尊严的侵犯。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后发生的其他犯罪综合评价为重罪的观点,则忽略了收买行为对妇女、儿童人格尊严的侵犯。”因此,他认为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整体评价为其他重罪的观点无法成立。
(三)
买方:多“文盲”“小学文化”,目的多为婚配
记者注意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五期曾刊载题为《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的论文,论文作者、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黄忠良等人对涉及拐卖妇女的1038份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研究。这些案件的裁判日期介于2000年1月到2017年7月之间,共包含1850个拐卖过程(若一名受害人被转卖多次,则视为多个拐卖过程),涉及1888名拐卖者(被告人)、1662名受害人(被拐妇女)、1785名收买者。
论文显示,绝大多数收买者为单身男性,占到87.8%,另有极少部分女性和夫妇。收买的目的,主要用于强迫婚姻(包括成为收买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妻子,比例达90%),另有小部分用于强迫卖淫和进一步贩卖。对于购买被拐卖妇女的原因,论文指出,“由于性别比例失衡、农村高价彩礼等原因,一些农村地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男性婚姻挤压”现象,很多男性长期娶不到老婆,退而求其次选择花钱买一个以实现传宗接代的目的。”另外一点,则是收买者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对“收买被拐卖妇女也是犯罪”这一法律规定不了解。
上述情况在记者查询到的2018年至2021年裁判文书中也普遍存在。多份判决书中均显示,收买方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在身份介绍上,多出现“文盲”和“小学文化”字眼,如(2020)皖16刑终384号判决书显示,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曹某某为文盲。多数拐卖方通常以介绍工作或对象的名义,将受害者拐骗至偏远山村,或直接收留有精神障碍的受害方,再将其转卖给亲属或其他人,主要用于婚配。她们无法回到家乡,长达十几年。
资料图。有观点认为,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有助于司法机关重视对收买行为的打击。
《我国拐卖妇女犯罪特点及治理策略》指出,有77.9%的受害人在法庭审理之前已被成功解救,其余受害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留在收买者家中或下落不明。有448名妇女的获救所需天数被准确得到,介于0天到14.5年之间,有五分之一的受害人则需要等待一年及以上才能获得解救。
“应当看到以‘买媳妇’‘买孩子’的方式满足传宗接代的需求本身就与落后的观念有关。”王志祥建议,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手段使公民知晓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真实的社会危害性,对该行为具备相应的违法性认识。对于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而言,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唤醒收买者的良知,有助于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自行返回居住地,还可以增强收买者周围居民对收买行为的抵触心理,增加举报犯罪的可能性。
另外,可以通过设立匿名举报奖励制度,从内部瓦解以血缘或地缘建立的掩饰犯罪行为的关系网。匿名举报犯罪奖励制度不仅有助于侦查机关充分获取信息,提升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发现及侦破能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而且有助于增加掩饰犯罪行为的团体成员之间的不信任,从而提高成员之间掩饰犯罪的合作难度,减小发现犯罪的难度。
(四)
专家:提出对收买方提高量刑标准、买卖同罪
拐卖行为是对妇女、儿童最基本的人格尊严的践踏,近期舆论呼吁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买卖同罪的呼声日益高涨,许多法律专家与人大代表也加入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基于对向犯理论,希望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
2月7日,罗翔在个人账号发文称,在共同对向犯的情况下,所对向的双方刑罚基本上是相似的,买枪卖枪同罪同罚,出售假币购买假币同罪同罚,行贿受贿刑罚相差无几,很少有哪种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像买人和卖人一样失衡,它的法理在逻辑上很难得到说明。
“我认为在如今这样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里,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社会应该树立零容忍的态度。”张志伟认为,被拐卖的妇女与普通的伤害、诈骗、盗窃等犯罪而言不是一个概念。“因为这是践踏人类文明社会底线的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卖妇女也是如此。从这个角度去认识,就明白现代社会为什么不能容忍它的存在了,所以在立法层面我们还要加大惩处力度,构建更完整的这中国特色反拐法律体系。”
“一般而言,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在王志祥看来,作为拐卖行为的对合行为,收买行为在客观上极大地助长了拐卖犯罪的发生,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止的重要原因。“对‘买方市场’的放纵就相当于变相地刺激了拐卖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有助于司法机关重视对收买行为的打击。”
其次,王志祥认为,刑法在治理社会问题时对公民行为具有强大的指引作用,借“重典”的方式,配置较高的法定刑,重申刑法坚决禁止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立场,可以实现对部分公民错误婚嫁观念的纠正,是正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助于强化公民的规则意识。
王志祥还指出,对于拐卖行为,国家确有予以重惩的必要性。但也应当看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毕竟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之间存在着对合关系,二者的法定刑不宜拉开过大的差距。目前后者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而前者的法定最高刑仅仅只是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言,实行‘买卖同罪’恐怕不可能做到,但是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差则是极不合理的。”王志祥说。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也认同类似观点。她指出:“在实际工作经验察觉出,买方其实是拐卖犯罪的源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还是应该从打击买方市场做起。如果要是没有买方,哪会有人贩子这个行当。”
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后,张宝艳一直在为解救被拐儿童、妇女等话题发声。
据张宝艳回忆,2007年创办“宝贝回家”网站时是处理拐卖案件最多的时间段。2009年,国家公安部展开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从那年开始,“宝贝回家”所处理的案件就越来越少,到目前为止,每年新发案件10起左右,并且基本上能够找得回丢失的儿童。
谈及案件减少的原因,张宝艳表示,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持续高压打击拐卖犯罪,另一方面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订,收买拐卖妇女、儿童不再免除处罚。
“加重量刑的情况下,人贩子、买主会在法律面前止步。”张宝艳表示,在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对于拐卖犯罪起不到太大的震慑作用,如果加重刑罚,买方会对所付出法律成本有所考虑,从而对其产生一种威慑。
(五)
救助:立法变革之外的司法救助途径
实际上,除立法变革外,为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国务院办公厅曾多次印发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计划,内容有涉及打击“买方市场”,和通过细化部分人员的报告义务等方式解救被拐妇女儿童。
国务院于2008年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 年)》的通知,该通知提到,要依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予以坚决打击,但仅限于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随后,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其中再提加大整治拐卖人口犯罪,第一次提到要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该文件还提到,要求有关部门规范婚姻登记和收养渠道;严禁为被拐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当发现疑似被拐情况时,明确医护人员及时报告的义务。
到了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下称“《行动计划(2021年-2030年)》”)。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与前两份行动计划相比,《行动计划(2021年-2030年)》进一步细化了婚姻登记人员和医护人员的报告义务。例如,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等;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登记管理,《行动计划(2021年-2030年)》提到,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联网,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对于防拐,村(居)委会也有责任义务,《行动计划(2021年-2030年)》要求其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
在存在“买媳妇”现象的地区,不排除当地的办案人员出现包庇等现象。对此王志祥指出,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人员放纵、包庇收买方行为的现象,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倒逼有关人员重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
“我们应当对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有足够的信心。一方面,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另一方面,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具有保障法的属性,刑法对公民行为具有较强的指引功能。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后,公民普遍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这对醉驾行为具有明显的抑制效果。”王志祥说。
https://all24x7.com(复制到浏览器上打开)
1,46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