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出狱再当官,再贪污……他们怎么做到的?

中国新闻 编辑精选
出狱11年的贪官,“二进宫”了。

2017年7月底,安徽阜南县委原书记、安徽省农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殷光立,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被安徽检察机关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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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的殷光立,16年前曾有因受贿而入狱的“前科”。

  据公开资料,殷光立生于1962年,安徽滁州人,曾任安徽颍上县县长、阜南县委书记。2001年5月,其因在干部调配工作中收受下属现金、存折共133888元,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999年、2000年期间,时任阜南县委书记的殷光立“卖官鬻爵”,分别收受两名乡镇干部的现金和存折98888元、35000元,将两人“提拔重用”。

  此前《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殷光立还是2004年被执行死刑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的“爱将”。他曾集全县之力在阜南县三塔镇建设“农民别墅群”,给当地带来的2000多万债务遗留数年。

  2000年8月,中组部在阜阳市调查基层干部选拔使用情况时,有人检举了殷光立买官卖官的行径。2001年5月,殷光立因受贿罪获刑十年。

  殷光立在入狱服刑5年后,又“出来”了。

  据报道,他2006年办理了假释,后进入安徽省农垦集团下属企业,先后担任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安徽省龙亢农场常务副场长、安徽农服副总经理等职。

  走出监狱这几年,殷光立并不低调,时常在媒体上亮相。今年3月,他还接受当地党报采访,介绍家庭农场经营的经验。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贪官出狱后“二进宫”,殷光立并不是第一个。

  今年4月,浙江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杨吉华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

  这名杨吉华,22年前就有过受贿入狱的前科。

  早在1995年,杨吉华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2月其被宁波中院裁定予以假释,2002年3月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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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狱后没几年,杨吉华又当上了“领导”。

  据判决书显示,2007年8月,杨吉华成为余姚市“某局副局长”,他利用职务之便,为宁波某公司在拆迁补偿、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闻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009年上半年,他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为余姚市某设计院在土地安置、权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设计院负责人俞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09年7月,他调任余姚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为某物业公司在物业费结算、卫生绿化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春节前,他又以债务免除的形式收受陈某所送现金8.5万元。

  2016年10月,杨吉华再次“东窗事发”,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大部分官员被查、被免后,即使再次启用,也会在其他领域复出工作。而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副段长顾百敏,因受贿被判刑后,却又在原单位里“再获重用”,当上了养护中心主任,并再次因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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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百敏

  1998年至2005年,顾百敏担任北仑区公路段副段长,在2004年竣工的329国道重大交通工程建设中,北仑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原主任张和平因受贿被抓,顾百敏受贿情节也成为“案中案”被牵出。

  当时被查出,顾百敏将很多公路段的工程交给商人邹某做,从中收取贿赂。2006年4月,其因受贿2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判刑的顾百敏,是如何留任原单位,并再次担任要职的呢?

  据北仑区公路管理段党总支副书记陈孝耀说,顾百敏第一次被判缓刑后,公路段作为顾百敏在缓刑期内的监护单位,在免去他的公路段副段长后,还是让他继续留在单位工作。

  2007年,养护中心成立。2008年,顾百敏的缓刑期结束。公路段领导班子讨论后,让顾百敏当上了养护中心主任。这是公路管理段的一个中层岗位,虽然级别不高,却让他又有了受贿的机会。

  2013年5月,顾百敏因受贿8万元再次获刑,被判7年6个月。

  “现在看来,当初的决定是不妥的”,在顾百敏“二进宫”后,陈孝耀对媒体说:早知道他会“重操旧业”,说什么也不会给他这个职务。

  “让顾百敏当养护中心主任,当时班子成员也是有顾虑的,后来考虑到顾百敏在缓刑期间表现不错,才决定给他这个机会。向交通局汇报后,经人事部门同意,2008年6月,顾百敏重新获得事业编制,并负责养护中心。”陈孝耀承认,当时顾百敏再次入编是没有经过考察的。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有些落马贪官在出狱后,即使没有“复出”,一样也能受贿捞钱。

  江西省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主任科员龚伏金,2005年10月因受贿罪被判处2年。2个月后,龚伏金获准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从看守所出来数日后,之前的行贿人李某为了感谢龚伏金,送了1万元为其“压惊”。2008年,龚伏金出狱,李某再次以补贴购房和孩子读书为名,送给龚伏金2万元。

  据报道,龚伏金当时认为自己属于“无党籍、无公职”的人员,“不属于受贿”。

  结局并未如龚伏金所愿。2010年7月,他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出狱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再次因受贿罪获刑,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新京报记者许腾飞

分类: 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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