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政没钱,一些地方搞“远洋捕捞”,诱捕有钱人!两地绝地反击!

中国新闻

近段时间来,媒体上频频出现“远洋捕捞”这个词。

“远洋捕捞”,指的是司法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主、查封外地企业财产的行为。

这一现象,被法律界称为“远洋捕捞”式办案。

“远洋捕捞”与“以刑化债”,被并称为抢劫民营企业财产之“双恶”!

本以为无论是“以刑化债”,还是“远洋捕捞”,都仅仅是特殊情况下的个例。然而事实告诉我们,这不是个例,而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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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的《广东省情内参》被曝光于公众的视野。

《内参》称,广东省“互联网业态公司遭受异地逐利性执法,生存难以为继”。近年来,深圳、广州、东莞等珠三角城市已成为异地执法的高发地区。仅广州一地2023年以来就有朴朴、壹健康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多为民营企业,且大部分明显带有逐利动机。

广东省的内参表示,河南出动1600多警力搞跨省办案。河南省焦作、商丘两市公安局,出动1600多名警力到广州市,对壹健康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远洋捕捞”。本来涉案总金额只有60多万元,可河南的办案人员先后冻结该集团账户64个,冻结资金7.58亿元。按照壹健康的说法,已有数百名员工接受警方讯问,有数十人被刑拘,数十个账户被限额冻结,数十个账户完全冻结,涉及资金达数亿元,“上市泡汤、企业濒临破产”。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

这是一种打着司法的幌子,行抢劫之实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一起两起,十起二十起,广东或许看在兄弟省份的面子上,咬咬牙忍了。

但上万起事件陆续发生,换了任何省份恐怕都会“婶可忍叔不可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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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这样的行为,从小了说严重影响广东的税收和就业,影响了广东企业发展的安全感,往大了说,严重影响了广东省和全国的和谐与稳定。

当恶意肆无忌惮的时候,就不要指望无辜者保持沉默。

对个人是如此,对一个省份来说,同样是如此。

于是,广东方面开始进行反击,出台相应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干扰。

广东省出台的措施,对那些大搞“远洋捕捞”的部门来说,有着一剑封喉的作用。

措施规定,省公安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形成联动机制,规定异地执法如需冻结广东省民企账户,须经省公安厅核准,不能仅凭外省公安机关的一纸公函就轻易跨省冻结民企账户。

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广东省的这一措施出台后,那些将广东民企当“唐僧肉”,流着口水纷纷跑来广东以“涉嫌犯罪”为由,行“远洋捕捞”之实的有关部门,不敢再放肆了。

在此之前,杭州一家派出所给辖区企业广为张贴「反非法入企办案」布告:

再加上前段时间浙江新湖集团被湖北一县级法院判去百亿元资产,官媒正式反击远洋捕捞」,浙省的努力,可谓不屈不挠。

更早些的2020年4月份,义乌给异地执法的全国同行写了《办案提醒函》,除普及外贸常识外,还警告如果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将不予支持,并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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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一场关于趋利性执法的防范与治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研讨会汇聚了法律学术、实务界的专家,旨在探讨趋利性执法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危害以及治理建议。

会议探讨的趋利性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对个人或部门利益的追求,采取的违背法律原则和公正原则的执法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异地抓捕企业或个人以牟取利益,甚至冻结、划转其财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则通过下达罚没收入考核指标,导致执法人员为完成指标而过度执法;

此外,还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随意罚款、查封,甚至威胁企业生存等。

与会法学专家建议,异地执法办案,不是一概不可以,但需要设置提级管辖和共同上级审批制度,并规范对民企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同时,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主官追责制度,遏制异地趋利性执法乱象。

趋利性执法并非新问题,但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

9月底,中央政治局会议着重强调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并提出要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

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提到,要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禁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

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中也有关于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的相关规定。

来源:常识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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