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 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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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

——检察官披露劳荣枝案关键证据细节

四座城市、六个家庭、七条生命、二十多年逃亡,这些词都与劳荣枝的人生相关。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月9日,劳荣枝案庭审现场 9月9日,劳荣枝案庭审现场

“法律不会忘记任何一位受害者,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人!”2020年的冬至,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法庭宣读公诉意见书时,坐在民事诉讼原告席的被害人陆某妻子不停地抹眼泪。9个多月后,她等来了法院判决。事实真相如何,检察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更多案件细节。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找到唯一幸存被害人取得关键证据

上世纪末,劳荣枝伙同男友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连续实施暴力犯罪,因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震惊全国。1999年12月,法子英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一直隐姓埋名,潜逃在外。

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3年之久的劳荣枝落网,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案件发生到劳荣枝被宣判,时光已经流逝了二十多年。对办案检察官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时间久远,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证据要求与现在有差异,加上案情、证据种类十分复杂,事实认定具有难度。

该案共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其中,在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发现的原侦查机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这起事实的被害人刘某也是系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作为亲身经历案件发生经过的被害人,刘某是关键证人。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的事实之所以此前未认定,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

“其他三起案件被害人均已死亡,有没有可能常州这起案件的被害人没有死亡?”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官提出新的侦查方向。按照这个思路,公安机关找到了常州案当年的被害人刘某。

“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根据刘某的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刘某肩部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他们交流这些事情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商量的过程。”这已经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正是这名唯一幸存者刘某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四起犯罪均是如此。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还原案件真相

在最后一起合肥案的犯罪事实中,为了迫使被害人殷某就范,法子英残忍杀害无辜第三者陆某,二人胁迫殷某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在调阅法院法子英案案卷材料时,发现其中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

为解开心中的疑惑,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该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告诉记者,他们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对该字迹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会商,通过特征比对,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之后的讯问和庭审中,劳荣枝承认是自己加上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性话语。

“这证明了劳荣枝是具有主观恶性的。”检察官说。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来到合肥案发现场,经过勘查发现,案发现场的房间很狭小,劳荣枝所在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3.1米,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对当时情况不知情。“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劳荣枝对房间内的一举一动应该都非常清楚。”亲历性审查更增加了检察官的内心确信。

关于是否涉嫌故意杀人?

当庭翻供

庭审时,劳荣枝承认抢劫、绑架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于故意杀人部分犯罪事实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四起犯罪事实中,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庭审的焦点更集中在最后一起合肥事实上,因为法子英在这里被抓捕,那么这起事实中的被害人殷某到底是谁杀死的?这也是广大公众关心的问题。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记者梳理出一条时间线: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在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这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在庭审讯问阶段,针对检察官提出的殷某是谁杀的问题,劳荣枝当庭向法庭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只有我们二人合作,没有第三人作案。”

而在这起事实中,劳荣枝直接以杀人的方式恐吓被绑架人。在法子英带给被害人殷某妻子的字条上,劳荣枝亲笔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具有死亡威胁的内容。

在案证据表明,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劳荣枝对七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从劳荣枝与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看,二人对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整体共谋;从控制和威胁被害人的手段来看,二人共同配合,对被害人的威胁方式是捆绑加持刀,并直接以生命相威胁;从劳荣枝的辩解来看,在涉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上,其辩解与其他证据、尤其是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同时,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财物,三年间一起流窜,共同生活,以挥霍犯罪所得为生。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系列犯罪,均系主犯。



受他人胁迫?

劳荣枝承认自己有逃离机会

“20年暗无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对,我非常害怕。我带着毕业证去找工作,他不让,让我去坐台。我真的没有杀人的故意,我也是受害者,长期承受身体、心理上的折磨。”劳荣枝极力辩解自己是受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称自己“也是一名被害人”。

9月9日,劳荣枝案庭审公诉人席
9月9日,劳荣枝案庭审公诉人席

然而,结合劳荣枝多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其当庭供述来看,她对自己受胁迫的辩解逻辑充满了矛盾。这些都被检察官一一当庭指出:

劳荣枝一方面称法子英对她没有人道,饱受折磨,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自己不会做饭;

一方面说法子英对靠近自己的人施暴,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逼迫自己去坐台;

一方面说自己在犯罪过程中不知道杀人,甚至称法子英为保护自己,让自己在作案后先走,另一方面又说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胁;

一方面称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另一方面在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落网后不是及时投案,澄清事实,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

“我撒了很多谎,我想坦坦荡荡做人,做一个好人,我想赎罪。我不屑于做这些事情,我瞧不起通过不正当手段挣钱的群体。”劳荣枝在庭审时多次提到自己有很多工作机会,有赚钱的能力,说自己不屑于用抢劫来的钱。而事实是,她每次劫财先走,与法子英共同以犯罪所得为生,在合肥事实案发后曾去重庆找法子英。据劳荣枝供述,重庆被他们当做“大本营”,在重庆不会作案。

客观证据上,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都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是情侣关系。刘某陈述表示,二人在犯罪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相互商量,没有感觉出劳荣枝受到胁迫。

在日常生活中,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上班,行动自由,二人每次劫取财物均由劳荣枝先行带走,法子英实际上难以对其形成人身控制。尤其是物色和引诱被害人的行为,都是由劳荣枝主动提供信息,主动与被害人交往,主动取得被害人信任,绝非靠他人胁迫可以实现。

“你有机会逃走吗?”法庭上,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律师都曾这样问过劳荣枝,她的回答是肯定的:“有。”

在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的三年时间里,劳荣枝拥有无数逃离的机会,但她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继续与法子英配合实施犯罪。

因此,办案检察官认为,劳荣枝作为一个心智正常、行动自由、经济独立的成年人,所谓受胁迫实施犯罪的辩解,不论从事实和证据上还是从常识常理常情上来看,都无法成立。劳荣枝不构成胁从犯而是共犯,和法子英一样具有主犯地位。

23年逃亡

劳荣枝的双面人生

公诉意见书对该案用了四个“极”来形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检察官指出,每一个案发现场都令人发指,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线。

七名被害人的死亡不仅摧毁了数个家庭,更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害人熊某的母亲在案发当年因承受不了儿子一家三口惨死的打击病逝;被害人张某的姐姐独自赡养、照顾瘫痪在床的父母十余年;被害人陆某的妻子是一个农村妇女,没有经济来源,丧失了家庭唯一的“顶梁柱”,独自艰辛抚养三个年幼子女……

时至二十余年后的今天,因为劳荣枝等人的犯罪行为,笼罩多个被害人家庭的巨大阴影仍然无法消除。

造成这样严重后果的劳荣枝,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石油化工系统一个普通家庭,她是家中最小的孩子,有父母兄姐的疼爱,也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中专毕业后,她被分配在当地小学教书,如果脚踏实地工作,她也许可以拥有一个安稳幸福的人生。

“我走到哪里别人都觉得我是知性女。”“我非常热爱生活,热爱生活的人是积极向上的。”“我这辈子没有跟人吵过架,对谁都好。”这是劳荣枝对自己的描述。然而,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严重扭曲,法律和人性底线的丧失,让她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带给自己的则是一段毁灭的人生。该案对被害人及其家庭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悲剧,对劳荣枝的人生和家庭而言同样也是巨大的悲剧。

被通缉后,劳荣枝一直隐姓埋名,逃避侦查,以多个假身份在多地流窜,最后落脚福建厦门。在厦门,劳荣枝变成了“雪莉”,变成了酒吧招贴画上的女郎,在灯红酒绿,觥筹交错中,她似乎过上了“正常”的生活。

对于被害人陆某家属提出的130余万元民事赔偿,劳荣枝称愿意积极补偿,但自己只有3万余元存款。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劳荣枝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实际上不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犯罪意图,依法不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劳荣枝案判决书封面
劳荣枝案判决书封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一切残害生命的行为,都找不到正当的理由。劳荣枝归案受审,一审判决尘埃落定,对此判决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该案的诉讼过程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剪影,我们相信,犯罪真相可能被一时掩盖,但不会永远消失,一切都将得到法律的公正评判。

来源: 检察日报



 

劳荣枝案庭审全过程视频公布 曾在灭门案后提议放火烧屋

今天(9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一审宣判。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判死刑。听到该判决后,劳荣枝当庭痛哭,并表示要上诉。

身负7条人命、逃亡20年,2020年12月,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劳荣枝否认故意杀人的指控,声称自己参与杀人是遭到了法子英(劳荣枝男友)的胁迫。公诉方认为,四起案件中劳荣枝和男友均为主犯,由二人共同商定并分工明确。

本台记者独家拍摄了庭审全过程,案件相关的关键细节逐一呈现在了法庭之上。

细节一

南昌灭门案:怕留指纹劳荣枝提议放火烧屋

1996年7月28日的南昌灭门案,是劳荣枝和男友法子英共谋的第一起案件。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二人的供述中都提到了“两人共同商定由劳荣枝去娱乐场所坐台物色绑架对象”,被害人熊某就是由劳荣枝在陪酒时物色到的。

起诉书显示,劳荣枝和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金项链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其间,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当日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某的妻子张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其间,法子英残忍地将张某和其3岁女儿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了南昌市。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该起案件中不仅是主谋,而且主观恶意性极强。她在供述中声称担心指纹留在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这一行为被法子英制止。

公诉人:劳荣枝在侦查阶段四次提到自己提议放火烧熊某一家,而不管张莉母女是死是活,这都反映了劳荣枝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温州杀人案:劳荣枝独自取款冷静应对

“被胁迫”不成立

南昌灭门案之后,劳荣枝与法子英于1997年9月逃到浙江省温州市,二人继续沿用南昌的作案模式,由劳荣枝做陪酒小姐去物色作案对象,被害人梁某成为了二人的猎物。

公诉方陈述,在法子英与劳荣枝的供述中都提到,二人持刀共同进入被害人梁某的住处实施抢劫。劳荣枝供诉,他们还找了皮带、电线、绳子之类的东西,对梁某进行了捆绑。

劳荣枝案庭审全过程视频公布!曾在灭门案后怕留指纹提议放火烧屋

公诉方认为,对受害人梁某实施捆绑,这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随后,两人又逼迫梁某打电话叫来了另外一名被害人刘某。法子英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再叫一个有钱人来,劳荣枝在场未提出反对,还编造租房假话骗刘某进入案发现场,捆绑刘某,并事后取款。其地位与法子英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

根据劳荣枝二人的供述,在抢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之后,由劳荣枝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提款。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公诉方认为,作案后这些冷静的操作,再次证明劳荣枝所辩称的受到胁迫不能成立。

劳荣枝在取款后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到手。这个是给法子英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信号,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后了。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电话后,勒死了两名被害人,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打电话的这一行为,是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常州:“幸存者”证言显示劳荣枝手段残忍

在温州作案之后,劳荣枝二人绑架抢劫杀人的罪恶之手没有罢手。在1998年的夏天,两人逃窜到江苏省常州市,继续此前两案的作案模式实施犯罪。

起诉书中显示,在江苏常州,被害人刘某被劳荣枝骗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被害人刘某是劳荣枝二人系列抢劫杀人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根据刘某的陈述,时隔20多年,他身上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所留下的伤痕。

劳荣枝案庭审全过程视频公布!曾在灭门案后怕留指纹提议放火烧屋

刘某的证言还显示,劳荣枝在单独看管他期间,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

随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并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刘某妻子带来了70000元赎金,拿到钱之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现场。

合肥:二人再犯命案后

法子英落网,劳荣枝不见踪影

1999年6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

在逼迫之下,殷某给妻子写了尽快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劳荣枝案庭审全过程视频公布!曾在灭门案后怕留指纹提议放火烧屋

法子英当年被警方抓获的5天后,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两具尸体,而劳荣枝早已经不见踪影。

屋内的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为殷某,而另一名经警方查明为陆某,事发前是一名木匠。法子英到案后供述,他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残忍杀害,目的竟然是为了恐吓殷某,让他写字条给妻子尽快交钱。

合肥案中的庭审焦点为被害人殷某是否为劳荣枝所杀?公诉方出示了几点关键证据认为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所为。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

公诉方还指出,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法子英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是两个人,律师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这更说明法子英对殷某死亡当时是不确切无知的。

公诉方认为劳荣枝到案后,侦查机关用了7个月时间进行了48次讯问,公诉人认真审查了48份供述,结合当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劳荣枝定罪依据充分真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这是一场迟到了20年的庭审,但正义不会缺席。天网恢恢,逃无可逃,突破了人性与法律的底线,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北京日报



劳荣枝三罪并罚判死刑 当庭表示上诉 改判概率有多大?

背负多条人命逃亡20余年的劳荣枝迎来了死刑判决。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12月,劳荣枝案一审庭审中,检方曾指控被告劳荣枝涉嫌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和安徽省合肥市与法子英(另案处理)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

随着劳荣枝案的全貌和细枝末节逐渐展示在公众面前,劳荣枝本人的量刑问题一度成为案件焦点。

此次一审宣判死刑后,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劳荣枝系主犯

南昌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另案处理的法子英当年的代理律师俞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劳荣枝的死刑判决,早在意料之中。他认为,南昌中院认定劳荣枝为主犯没有问题,因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两人共同策划犯罪且有分工,劳荣枝负责色诱被害人,法子英具体实施暴力将其杀死。此行为实质就是共同犯罪,虽然分工不同,但均属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因此都是主犯。

对于劳荣枝的悔罪问题,俞晞认为从一审庭审和此次宣判来看,劳荣枝并无认罪悔罪态度,其在庭审中并不承认与法子英共同谋划,而是称自己被法子英胁迫,此外虽然声泪俱下向被害人家属道歉,但是也曾说出“你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能说我不善良”“我愿意赔偿,但是我只有3万元存款,我愿意众筹赔偿被害人”等“金句”。

俞晞表示,虽然劳荣枝有常州案的坦白情节,但是并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律保障劳荣枝的诉讼权利,但是除非证据存在问题,否则就目前认定的事实来看,二审改判的概率几乎为零。

劳荣枝二哥劳声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已经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作为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

对于劳荣枝案的一审判决,吴丹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但该案一审审理使用的是三人合议庭。

吴丹红介绍,自己此前就曾作为劳荣枝家属委托的一审辩护律师前往会见,但是未能成功。而在家属委托律师和法院指派法援律师的选择中,应该由家属委托律师优先代理。

“一审宣判前,劳荣枝家属就联系了我,希望我能代理这个案子的二审。”吴丹红透露,劳荣枝家属对法援律师“不满意”,对其庭审时是否尽责辩护,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存在质疑。

对于案情本身,吴丹红认为,本案证据多为口供,当时的物证、作案工具等已经遗失,共同犯罪的法子英已经被执行死刑。劳荣枝是主犯还是从犯,他本人对此存疑。




陈年旧案的证据认定难题

对于劳荣枝的定罪问题,前检察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认为,距离案件发生已经20余年,除常州案外其他案件均没有幸存者,加之客观证据又因为犯案时间久远而无法提取,故此,能够证实劳荣枝的作用、犯罪表现的证据就依赖于法子英、劳荣枝的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上的缺陷使得劳荣枝在是否实施杀人行为以及能否认定为主犯时存在证据认定困难,这也是陈年旧案普遍面临的难题。

“劳荣枝是否积极参与,是否能够成立主犯,是否给法子英的犯罪行为和最终造成的7人死亡的犯罪后果存在不可替代的贡献,都需要回归到案件的证据本身。”金琳说。

她分析,第一起南昌案中,案发时劳荣枝供述被害人熊某家和邻居家的电话线被剪断,是她给法子英出的主意,而且还在供述里提过“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两次到熊某家踩点和索财;第二起温州案中,两名陪侍小姐都是和劳荣枝相识,由劳荣枝骗取信任之后分别到达梁某住处,从劳荣枝供述中,她实施了用电线、布条等物捆绑被害人的行为,也负责去取钱通知法子英得手;第三起常州案中,劳荣枝更是在单独看管刘某期间,对其实施威胁,并且被害人还证实在她到指定地点带回被害人刘某妻子时,交代法子英如果她没按时回来,就将被害人杀害。被害人的证言显示,之所以法子英放弃加害行为,是刘某的妻子苦苦哀求,劳荣枝不在场的情况下,法子英放弃杀害行为。这一点,也从侧面印证,被害人的幸存与劳荣枝没有丝毫的关系;第四起合肥案中,劳荣枝不仅引诱殷某到住处并捆绑、看守,而且购买冰柜,在陆某遇害被放入冰柜后,与法子英一起将冰柜推至次卧。更是在殷某的字条上增加了“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这些细节性的证据都能证实劳荣枝在四起犯罪中积极出谋划策,以及与法子英之间就犯罪形成的相互配合的关系。”金琳认为,从这几点分析,公诉机关认为,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成立有共谋的共同犯罪,与法子英不区分主从犯,对7名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亦不存在问题。

金琳强调,就本案公开的情况来看,根据相关报道中庭审细节的披露,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实施绑架、抢劫和故意杀人的行为,并且在犯罪中积极锁定犯罪对象、为犯罪的事实提供智力和物理上的帮助,系主犯。

对劳荣枝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适当,金琳认为,刑罚的正当化依据既包含了迎合大众“善恶有报”的朴素法感情的报应基础,也包含了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其中特殊预防必要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劳荣枝已经用20余年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表现现实地证明了她的人身危险性小,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特殊预防必要性较低。那么,是否还需要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虽然我们国家一直没有废除死刑,但是也一直强调慎用死刑。”金琳介绍,我国刑法第48条也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所以,劳荣枝即使是罪行极其严重,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也应当考量她在逃跑的20余年中的现实表现。

“尽管劳荣枝一再强调希望回归社会,挣钱补偿被害人家属,甚至筹集资金进行民事赔偿,但是其客观上的表现,无疑显得诚意不足。”金琳认为,庭审中,劳荣枝一再强调自己受法子英胁迫,不得不帮助其从事犯罪行为。不管劳荣枝为何会选择与法子英共同作案,亡命天涯,但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客观作用以及其在对待被害人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上,看的不是当庭的声泪俱下,而是前20多年的表现。法庭不仅是被告人的终点和起点,也同样是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终点和起点。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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